广西汽车流通协会会费标准与交纳办法
前言
为加强对协会会费收取工作的管理,规范会费收取流程,统一并合理计算会员会龄及会费交纳的时间年限,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[2006]88 号文件《关于转发民政部、财政部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及《广西汽车流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起草制定《广西汽车流通协会会费交纳办法》以下简称“本办法”,经协会理事会议研究并批准,决定于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,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。
细则
第一条:会费交纳单位
广西汽车流通协会会员单位(含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、普通会员单位)。第二条:会费标准
(一)、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:贰万元/年。
(二)、监事单位会费标准为:壹万元/年。
(三)、普遍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:叁仟元/年。
第三条:会费交纳的期限
(一)、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,每年一次。老会员会费交纳期限固定于每年的 3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。
(二)、新会员第一年会费交纳金额及计算方法
1、凡于当年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(含 30 日)止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,按年度全额交纳第一年会费。
2、凡于当年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(含 31 日)止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,按全年应交会费金额的 50%交纳第一年会费。
入会时间以入会申请批复日期为准,新会员需在入会申请批复之日起,30 日内交纳第一年会费。
(三)、凡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,需根据协会章程,自觉交纳会费。如有会员单位不按时交纳会费,由协会秘书处视情节,分别通过会费欠费通知书、协会理事会通报、协会网络内部通报、协会全体会员大会通报、开除会籍等措施进行催收、通报及处罚。
附则
第四条:本办法经 2011 年 1 月一届五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五条: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。